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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4-01人气:0

第一条  我市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分类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资规部门确定,停车区域划分随区域发展及区域停车市场收费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类别划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通过招、拍、挂引入的国有资本运营管理的停车场除外。


第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按类别进行管理,分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类别。


机场、火车站配套停车场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类别按照以下办法划分:


(一)一类停车场:


1.政府投资建设的码头、汽车站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2.政府投资建设或市政建设配套的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


3.政府投资建设景区、景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4.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二)二类停车场:


1.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可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2.政府投资建设的会议中心(会堂)、行政服务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中心)停车场;


3.政府投资建设各类园区停车场;


4.二级及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三)三类停车场:


除一、二类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停车场。


第五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划分按以下办法划分:


一类区域为交通特别拥堵路段;


二类区域为交通拥堵路段;


三类区域为其他路段;


具体路段划分详见附表。


第六条 具体停车场和道路停车路段类别认定工作,由市发改委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负责,并适时动态调整公布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清单。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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